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设定依据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2号);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八)《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六、申请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原件和复印件,3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10份);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三)技术评审,并按需要组织听证(包括组织专家评审或书面函审(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
(四)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五)许可决定(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否
十、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综合受理服务专区A101-A112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电话
0535-6788891;0535-6787351
十三、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535—6788801
投诉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总服务台监督投诉窗口